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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东区法院出具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首例行政调解书
2016-10-26 09:56:59来源: 今日金东 记者 戴翠雯 通讯员 荆笑言

  近日,区法院行政庭以调解方式审结一起计生相关的行政诉讼案件。该案系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我区首次以调解方式结案的行政诉讼案件。

  原告张某夫妻于1999年1月合法生育第一胎,2015年3月16日生育第二胎。2016年1月19日,被告某卫计局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办法》第三条和修订前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原告夫妻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对男方按三倍征收,超过部分按一倍加收,女方按三倍征收,合计征收社会抚养费109645元。张某不服该征收决定,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期以来,行政调解仅适用于行政赔偿诉讼。”区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去年新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后,对允许调解的范围作了扩充。新法第60条规定,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本案系被告某卫计局在征收法定额度内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政行为,依法可以调解。

  经审查,被告某卫计局的征收数额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原告夫妻家庭条件困难,如果判决以后进入执行程序,短期内也无法执行到位。区法院结合双方实际情况,并考虑到新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允许生育二胎以及原告夫妻态度较好等因素,积极组织协调,对原告详细讲解、剖析法律法规,并劝导被告谅解原告家庭实际情况。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被告同意在其自由裁量权范围内按两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同时给予原告夫妻一定的履行期限分期缴纳。 完成调解后,区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0条之规定,出具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的首例行政调解书,原告夫妻当庭缴纳了一半以上的社会抚养费40000元。

  责任编辑:傅颖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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