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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改迎来“三权分置” 土地流转更顺畅
2016-11-09 10:38:58来源: 今日金东 记者 张晓洁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农村土地实施“三权分置”的工作进行了明确说明和安排。什么是“三权分置”?为什么要实行“三权分置”?“三权分置”对农民生活有什么影响?记者专门向区相关部门进行了了解。

  三权分置: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

  上世纪80年代末,我国农村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保持公有制不变的前提下,将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分开,把承包经营权给农民。这一改革,在当时极大地激发了农民的劳动积极性,快速解决了全国人民的吃饭问题。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进城,农村生产力和生产方式发生了大变化。相当一部分农户将土地流转给他人经营,使得农村土地的实际承包主体与经营主体分离。面对这一现实改变,“三权分置”的新体制应势而出。

  土地“三权分置”中的“三权”,是指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其中所有权归集体,承包权归农民,而经营权则可以流转。其旨在最大程度解放农村生产力,即在保证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变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并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为推动现代农业发展奠定制度基础,也使得农民集体、承包土地农民和新型农业生产主体三方利益共同协调发展,形成各方共赢的新格局。“‘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流转将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自给自足生产的农户和兼业农户将大量减少,而以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和农业企业为代表的‘新农民’将不断增加,随之将大幅度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这是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基础和方向。”区农林局农经站站长周建斌说。

  当然,无论是以前的“两权分离”,还是现在的“三权分置”,对严格保护农户的土地承包权这一点都是一脉相承的。“三权分置”改革很重要的一个核心问题,是要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即维护承包农户使用、流转承包地的各项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取代农户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及强迫或者限制其流转土地。

  土地确权:给承包土地农民的“定心丸”

  实现“三权分置”,明晰的产权是其推进的基础。为此,亟需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确、四至(一宗地四个方位与相邻土地的交接界线)不清楚、空间位置不明确等问题,促进经营权在产权市场上的公平、公开交易。而只有土地经营权首先从承包权中分离出来,土地才有可能在现有制度下集中耕种、规模化生产,人才能走出耕地、脱离农业向城市转移。在这一过程中,土地确权是关键一环。 “确实权、颁铁证”,让农民放心,确认土地承包权是农民的,是长久不变的。不管农民是外出务工,还是在家,是自己家庭经营,还是通过流转经营权由其他主体经营,土地承包权始终存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可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从长远看,土地确权也有助于依法确认和保障农民的土地物权,形成产权清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是建设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的前提。

  为了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我区于今年开启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在塘雅镇率先启动土地确权试点工作的基础上,7月,我区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全面启动。据统计,全区共有507个行政村,其中420个是应确权村,共涉及近9万农户,拥有承包耕地28万亩左右,其中应确权数为18.1万亩。截至目前,全区有11个乡镇已全面开启土地确权工作,其中60%已完成调查摸底,完成实测面积8.1万亩左右,占全区45%。据区农林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全区统一部署,今年12月前,塘雅镇46个确权村要完成审核公示,2017年1月底前,全区要基本完成外业指界测量工作,明年6月底前,要全面完成审核公示。

  规范管理:推动土地健康流转

  推进“三权分置”,意味着一系列政策和法律要同步进行变动,相关管理规范也必然跟进。今年7月始,我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办证审批正式纳入《浙江省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统一管理。这标志着我区针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办证审批建立了专线平台,实现土地确权登记数字化审批,并就土地确权登记的规范性、时效性接受省、市、区三级监管。此举意在保障土地交易安全,促进土地登记信息共享,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

  除此以外,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的相关管理制度也将不断完善。此次推出的《意见》,围绕放活经营权作出了相应规定:一是明确经营权内涵。明确土地经营权人对流转土地依法享有一定期限内的占有、耕作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强调在保护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的基础上,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以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二是明确经营权的权能。经营主体有权使用流转土地自主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获得相应收益,有权在流转合同到期后按照同等条件优先续租承包土地,经过承包农户同意,经营主体可以依法依规,改善土壤、提升地力、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以及向农民集体备案后再流转给其他主体,或者依法依规设定抵押。流转土地被征收时,可以按照合同获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三是鼓励创新方式,鼓励采用土地入股、土地托管、代耕代种,通过多种方式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探索更有效的放活经营权的途径。 “这个‘三权分置’的意见出台后,与之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比如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也肯定会有所调整。但目前为止,区级层面还没有收到相关具体的指示。”区农林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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