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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无小事 隐患必整改
2017-07-14 16:26:14来源: 今日金东 记者 徐盼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28日上午,区安监局与鞋塘办事处工作人员一起来到辖区内一家制作圣诞工艺品的工厂进行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此前曾检查发现该厂二楼北面通道锁闭,员工无法通行,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故检查组特意到该隐患处进行复查。结果发现该厂房二楼北面通道依旧锁闭,入口处有货物封堵,通道中堆放着一些易燃品,有极大的安全隐患。检查组随即责令企业负责人打开通道。鉴于企业没有及时整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依据《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执法部门对该单位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10200元,对法定代表人余某处以罚款人民币600元的决定。

  【律师解读】

  浙江明其道律师事务所主任汪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本案中,该工厂违反了第二条规定,且逾期未整改,因此区安监局对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处以罚款的处理方法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倡议】

  安全高于一切,责任重于泰山。我国为保证企业安全生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还专门规定了重大责任事故罪,即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好安全生产的各项政策,有效消除安全风险隐患,最大限度预防事故、减少事故。

本栏目由区司法局协办

责任编辑:盛琳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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