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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被严厉查处
2017-10-09 10:28:25来源: 今日金东

  【简要案情】

  2017年5月9日,金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位于金东区孝顺镇由王某设立的****经营部生产的豆腐干进行抽样检验。2017年5月22日,经第三方检测判定,当事人加工日期为20170509的豆腐干产品样品中“苯甲酸”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7年5月27日,该局将检验检测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一并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上述材料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
经查,2017年5月9日,当事人生产了加工日期为20170509的豆腐干产品共5kg,并在生产豆腐干产品过程中使用了苯甲酸钠添加剂。截至2017年5月27日,当事人共生产了650kg使用苯甲酸钠添加剂的豆腐干产品,成本为5元/kg,售价为8元/kg,且上述豆腐干产品均已销售完毕。以上共计货值金额5200元,违法所得1950元。

  【主要问题】

  当事人加工经营的豆腐干产品中检验检测出含有“苯甲酸”,不符合GB2760-2014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属于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法律适用及分析】

  对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

  二、没收当事人用于生产豆腐干产品的食品添加剂“苯甲酸钠”0.5kg;

  三、没收违法所得1950元;

  四、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
以上合计罚没款6950元,上缴国库。

  【食安点评】

  食品添加剂是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的人工合成或天然物质。根据GB2760-201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相关要求,生产经营豆制品中不得添加“苯甲酸”。作为食品生产主而言,应该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这种违法行为是绝对要不得的。
(通讯员赵越婷)

  本栏目由区司法局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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