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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忘标识反式脂肪(酸)含量
2018-01-29 10:20:27来源: 今日金东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14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澧浦镇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的冷库内发现有库存待售的名为“***巧克力香橙口味雪糕”、“***香草口味雪糕”、“***雪糕”的三款预包装食品,外包装上配料一栏均标注使用了“巧克力制品(代可可脂)”,但未在营养成分表中标注反式脂肪(酸)的含量。

  经查明,当事人分别于2016年7月8日生产了708箱***雪糕用于销售,2016年7月22日生产了1003箱***香草口味雪糕用于销售,2016年5月12日生产了706箱***巧克力香橙口味雪糕用于销售,拟定的销售价格为分别为11元/箱、18元/箱、11元/箱,货值金额33608元。截至被查,当事人由于试验新原料,所生产的上述三个批次的预包装食品均存放于当事人经营场所冷库内库存待售,尚未流入市场,无违法所得。经抽样检测,上述三个批次的预包装食品均含有反式脂肪酸。当事人于2016年12月8日自行销毁上述三个批次的预包装食品,并停止使用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包装。

   【法律适用及分析】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预包装食品配料一栏均标注使用了“巧克力制品(代可可脂)”,但未在营养成分表中标注反式脂肪(酸)含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4.4之规定。

  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考虑到当事人已停止使用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包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尚未流入市场,违法行为较轻,且积极配合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第一款(一)项、第(四)项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0824元,上缴国库。

   【案件延伸】

  在食品配料中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时,应标示反式脂肪(酸)含量。

  配料中含有以氢化油和(或)部分氢化油为主要原料的产品,如人造奶油、起酥油和代可可脂(未使用氢化油的除外)等,也应标示反式脂肪(酸)含量。

  日常生活中,含有反式脂肪酸的食品很多,诸如蛋糕、糕点、饼干、面包、印度抛饼、沙拉酱、炸薯条、炸薯片、爆米花、巧克力、冰淇淋、蛋黄派……凡是松软香甜,口味独特的含油(植物奶油、人造黄油等)食品,都含有反式脂肪酸。原因是,用植物油催化加氢制取脂肪时,反式脂肪酸也同时生成了。

  一般来说,口感很香、脆、滑的多油食物就可能使用了部分氢化植物油,富含氢化植物油的食品就可能有反式脂肪酸。如饼干、巧克力派、蛋黄派、布丁蛋糕、糖果、冰淇淋等等。还有速食店和西式快餐店的食物也常常使用氢化油脂。现制现售的奶茶尤其要注意,因为它“乳化”“滑润”的状态特性需要氢化植物油。

  编辑:胡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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