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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关于试行行政事业单位 公共交通意外保险的相关说明
2018-05-23 09:39:53来源: 今日金东

  为鼓励公务出行乘坐公共交通,加强工作人员公务出行交通安全保障,与差旅费管理规定相衔接,规范管理,提高效率,根据省财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试行行政事业单位公共交通意外保险的通知》(浙财行〔2017〕7号)文件精神,我局对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乘坐公共交通试行由单位统一保险。经省政府采购中心竞争性磋商,确定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等5家保险公司为2017-2018年度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共交通意外险定点服务机构。现就参保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参保范围

  单位范围: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人员范围:工作人员(包括在编在职、挂职锻炼、与参保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劳务派遣的人员)。

  地域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

  交通工具范围及种类(不含国际航线):飞机、火车(含地铁、轻轨等其他轨道交通工具)、轮船(含其他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汽车(含客运汽车、旅游客车、公共汽车、出租车、网约车)。

  二、定点服务机构名单

  1.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4.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5.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定点服务机构由省政府采购中心通过竞争性磋商确定,采购结果实行全省共享,各单位不再进行二次采购。

  三、定点服务期限

  本次定点服务有效期自2017年1月25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省财政厅可在政策变化或执行出现重大缺陷时,作缩短期限的调整;经与定点服务机构协商,也可延长服务期限。

编辑:胡城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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