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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东执行大讲堂
2018-07-20 09:57:02来源: 今日金东 通讯员 许长缨

  提到法院,大家最熟悉的莫过于审判,俗称“打官司”,殊不知法院还有另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执行。如果把法院比作一个行走的人,审判和执行就是左右两条腿,缺一不可。为让群众进一步了解执行的含义,本报将不定期地开展金东执行大讲堂,用案例来说说执行那些事。

  案例一:申请人张某满脸愁容来到法院执行局求助:“法官,包工头李某某欠我五万元工资,判决生效后一直不给钱怎么办?”

  法官指引:像这种情况,您可以去执行办案大厅咨询并办理执行立案手续。

  执行立案需要的材料包括:(1)本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2)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3)生效证明;(4)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一般来说,以下生效的法律文书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a.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可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比如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行政判决(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支付令。

  b.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与调解书。

  c.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d.经法院依法审查并作出确认裁定的人民调解协议。

  案例二:一旁正在咨询的赵某听到法官的话,嘀咕说:“我的案子都已经立案一个多月了,还不是没执行到钱?而且也不知道是哪个法官管的,这是怎么回事呢?”

  法官回复:执行是有程序的,金东区法院作为金华市第一家率先采用“分段式执行模式”的法院,执行分为启动—查控—实施—监督四个组,内部分工明确,就像车间生产加工零件的流水线一样。

  案件执行立案后

  1.所有案件会先分到启动组,制作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并在网上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四查”(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如果查到银行有财产,法院可以直接冻结、扣划;如果是车辆、房产,需要评估、拍卖的则进入下一个流程。启动组的办案时间一般是10-20天。

  2.启动组会根据案件财产状况和处置难易程度对案件进行分流,小标的且财产充足易处置的分给查控组,大标的且财产短时间难以处置,比如要拍卖、腾房、分配的复杂案件则分流给实施组。查控组和实施组的办案时间分别控制在2个月、5个月左右。

  3.在查控组和实施组办理后不能执行完毕的案件,通常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将根据法律规定对该案件进行程序终结。这时候案件将会转移到执行监督组制作终本裁定。

  所以对执行案件有任何问题可以直接到执行办案大厅咨询,有特别情况需要说明的,办案大厅的工作人员可以为您联系承办法官或告知其联系电话。

  案例三:正在执行窗口吵闹的方某听到了,赶紧凑过来向法院要个说法:“承办法官说我的案子要程序终结,程序终结就是不执行了吗?那我该怎么办,我不同意终结,不能终结!”

  法官回复:法院执行不是万能的,并非所有案件都能执行兑现,法院有一种困难叫做执行难,还有一种无奈叫做执行不能。

  法院执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类:

  一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其实针对的就是这一类案件的执行。

  二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法院穷尽措施仍不能执行的案件。即“执行不能”案件。执行不能的案件,本质上属于申请执行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法律风险和市场风险,申请执行人参与到市场交易中,应当知晓风险并愿意承担。

  而程序终结就是上述案件的一种状态,一般来说在程序终结前,执行法官会联系你,告知你执行的过程和结果。还要说明的是程序终结并不是指法院不管这类案件了,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恢复执行。所以你作为申请执行人,当案件程序终结后,应该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积极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方某还是有点不明白,问法官:“那执行难和执行不能是一样的吗?两者有什么区别吗?”

  法官回复:执行难≠执行不能。

  “执行难”是指判决以后被执行人有财产、有履行能力,但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例如被执行人千方百计逃避隐匿财产,导致法院查控困难,或者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难以找到,或者法院执行手段匮乏、执行措施不力或出现消极执行,或者有关部门不配合,导致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展开等等。

  “执行不能”是指法院已最大限度利用已有的资源进行查控,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逐步限制被执行人活动的空间等措施,案件仍然执行无果。即依法穷尽一切强制措施后最终还是无法执行的情况。

  造成执行不能的有多种因素:

  1.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如被执行人正在被收押且毫无个人财产。

  2.穷尽所有的执行措施,仍然无法查到被执行人财产,即技术原因。

  法院现有执行措施包括:线上如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控、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场调查由执行法官通过现场搜查、走访、问询等方式;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等;对于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通过公安布控,一旦有其行踪立即控制并通知执行法官。

  法官提醒:执行风险是市场风险的延伸,被执行人能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取决于被执行人本身的财产状况及实际履行能力,很多“执行不能”的案件,在市场交易时已经存在风险隐患,当事人获得胜诉并不能改变这种潜在的风险,市场风险只能由其自身承担,不能因诉讼而转嫁给法院承担。

  编辑:胡城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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