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国务院《信访条例》《浙江省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二、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三、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喊口号、拉横幅,围堵、冲击国家机关,非法拦截车辆,或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刀具,以自杀、自残相要挟,或者实施跳河、跳楼、跳桥以及攀爬建筑物、铁塔、树木等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妨碍社会管理秩序;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
(七)通过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短信等制作、复制、散布信访事项有关虚假信息,或者编造险情、疫情、警情,扬言实施爆炸、放火、投放危险物质;
(八)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
(九)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从事信访活动;
(十)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
(十一)去省进京在非接待场所非法聚集、滞留、滋事,或者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制造社会影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
(十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四、对信访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打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广大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对信访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不支持、不参与、不围观、不传播,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共同维护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金华市公安局
金华市司法局
中共金华市委金华市人民政府信访局
2019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