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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 快速调解一起劳动纠纷
2020-08-21 21:07:01来源: 今日金东 记者 王特桑 通讯员 边江

  “我患病向公司请假,公司不同意,该怎么办?”近日,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劳动纠纷窗口接待了陈先生的现场咨询。

  经了解,陈先生于2018年5月15日入职我区一家公司,2020年8月,陈先生在工作时突然晕倒,被同事第一时间送到医院,到医院检查后诊断为脑溢血,陈先生出院后向公司提交医院诊断证明及请假条,医生在诊断证明上写明了“建议休息3个月”。但公司以陈先生已恢复正常为由不批准该请假。迫于无奈,陈先生只能求助劳动部门。

  窗口工作人员表示,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中规定了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即当劳动者有正当理由时,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因身体健康是公民参加社会活动和从事民事活动的重要保证,故当劳动者患病时,其为了保护自身的身体健康,有权获得休息的权利。《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中规定了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因此,陈先生3个月的病假请求是正当合法的。

  得知情况后,窗口的工作人员联系了该公司,详细讲解了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公司保障陈先生的合法权益。经过工作人员的耐心讲解,公司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同意陈先生的病假请求,事情得到圆满解决。

  编辑: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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