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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群众的“尊严”赢干部的“口碑
2014-02-12 11:42:47 来源: 金东区群教办

  干部的口碑是人民群众对党员干部的最直接、最真实、最客观的评价,也是党对党员干部的基本要求和期望。人们常说“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金奖银奖不如老百姓的夸奖”,人民群众是我们的衣食父母,是我们的力量之源、生存之本。毛泽东同志曾呼“人民万岁”,邓小平同志又说“我是人民的儿子”,人民群众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尊重,拥有了“尊严”。群众对党员干部的口碑应当首先来自于群众的“尊严”,给群众“尊严”,就是给党员干部“尊严”,全社会成员都有了“尊严”,党员干部也就有了好的口碑。

  群众的“尊严”是人人平等理念的体现。虽然时下还存在一定的城乡差别、户籍差别和较大的收入差距、贫富差距,存在“在人之上”和“在人之下”、就业和失业的区别,但是,人人生而平等,每一个人民群众不分民族、性别、地域,不论受教育程度、财产状况,也不分职业,其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人人应当公平地享受国家政策,机会公平、权利公平、规则公平,共同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党员干部不能有高高在上的感觉,不能有高人一等的思想。尊重群众的意愿、尊重群众的选择、尊重群众的意见,鼓励和支持群众平等地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参与公共事务的监督,实现民主管理、自我约束,就是尊重群众,给群众“尊严”。

  群众的“尊严”就是依法保障群众的基本权利。群众的“尊严”是群众权利的基础。党和政府的各项政策要让群众广泛知晓,不能“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群众的参与权、选择权、表达权、监督权要实实在在,既要“有位”又要“有为”,既要“使用”更要管用。群众的生存权必须保障,并为发展权尽可能地提供条件。群众的基本权利不能“被代表”、“被剥夺”,要充分尊重,依法保护,有效行使。群众上访不能一概而论为“非法”,不能用阻止的手段解决上访问题;不能以牺牲部分群众利益,来换取“全局利益”;不能只单纯要求群众服从大局、遵守法律,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都要严格依法办事。依法保障群众的权利,既是对党员干部的基本要求,是对党员干部依法行政、依法履职的必然要求,也是群众最基本的“尊严”。

  群众的“尊严”就是要极大地改善民生。富裕文明是人们的共同追求。民生问题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要全面实现住有所居、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特别是在劳动就业、技能培训、生态环境、文化生活等方面,坚持民生优先,搞好民生事业发展规划,做到尽力而为和量力而行,集中财力物力和人力,区分轻重缓急,逐年解决一批群众反映最强烈,群众利益最现实、最直接的民生事项,实现好、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以兑现承诺、取信于民。这是群众“尊严”的实质所在。

  群众的“尊严”就是要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全面小康并不是部分人的小康,也不是部分地方的小康。落实了群众的生存权,重要的是还要落实群众的发展权。在全面小康建设的进程中,一方面要抓好的、先进的,让其带动全面发展,另一方面不能忘记困难群众。现实中,困难群众还有一定的数量,有的通过资金、项目、智力、技能等方面的帮扶,能够实现脱贫致富,迈入全面小康。有的因多种原因,不能脱贫致富。这就需要我们的党员干部真心帮助,让他们能够有“体面地生存”,生活有保障,居住环境有“人样”。不同的社会阶层均拥有了相应的“尊严”,和谐的、全面的小康就算真正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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