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0*100
980*60
980*60
980*60
您当前的位置 :金东新闻网 > 三改一拆 > 案例分析 正文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案
2014-07-28 10:15:32 来源: 《今日金东》

  江东镇一村民赵某向另一村民租得土地用于养殖和种植。2014年1月12日,赵某擅自改变用途,进行非法采砂,涉及耕地10.31亩,全部为基本农田。2014年4月14日,该案移送公安部门立案侦查,目前正在法院审理中。

  点评:该案涉及非法占用土地面积大,属于顶风作案,影响恶劣。

  涉及的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仵立案追诉标准的规(一)》(公通字〔2008〕36号)第六十七条【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以上的;非法占用其他林地数量十亩以上的;非法占用本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士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情形。

分享到:
Copyright © 1999-2017 Zjol. All Rights Reserved 浙江在线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