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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14-06-27 10:52:57 来源: 《今日金东》

  2010年1月,多湖街道潭头滩村第三村民小组龚某主持召开村民会议,集体讨论村东水桥头地块12亩土地填埋事宜。2010年5月1日,该小组未经批准,擅自在上述地块开采沙石,并用紫砂岩进行回填,涉及耕地8.487亩,其中基本农田6.243亩。经鉴定,该地块采沙深度达2米多,造成耕地重度破坏。2010年9月25日,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立案侦查。2011年4月15日,金东区人民法院判处龚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依法没收非法所得5万元。

  涉及的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砂、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4、2000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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