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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案
2014-08-11 11:04:11 来源: 《今日金东》 区国土分局协办

  2010年7月,鞋塘办事处曹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车门塘村挖矿,涉嫌非法采矿。经勘测,开采出宕渣评估价42.60万元。2012年7月23日,移送公安部门立案侦查。2014年3月20日法院以非法采矿罪依法判处曹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期二年。

  涉及的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关于“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第三款关于“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集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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