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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切勿忽视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
2022-06-07 08:33:51来源: 今日金东 记者 王特桑 通讯员 马娜妹

  日前,区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接到社会投诉举报,称辖区内某公司存在对身体有害气体或颗粒等内容的职业卫生问题,接到投诉举报后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经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从事针纺织品漂染、包覆纱、针纺品生产、销售、服装印花加工、服装辅料销售等,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其他粉尘(染料)、乙酸、碳酸钠、噪声、高温、硫化氢、氨等,且现场未能出示劳动者马某林、李某参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

  经调查确认,该公司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马某林、李某参共2名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和《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规定的裁量标准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包括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等。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应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提醒,用人单位需对劳动者因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而进行上岗前、在岗、离岗、紧急情况和医学随访等健康检查,当劳动者怀疑自己得了职业病,可携带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等材料到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依法保障自己的权益。

  编辑: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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